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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元论命--告诉你什么是命学 章节目录 第二十三章从社会关系学与命理学的角度看人类两性、同性性行为③(第1页/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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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维护的是人民的共享机制。

    法制是实现人类共同拥有自由、监督、财富、权力与荣誉的基础,是人类最终实现世界大同,实现社会安宁祥和共存共产共享,公平正义,人人平等,各尽其能之伟大理想的基石。

    法律的严肃性不受侵犯,不受任何思想的左右,法律就是法律手段,是保障人民生命安全,财产安全,自由生存的基石,所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也是宪法体制下每一个公民应尽的职责。

    一个文明程度很高的社会,对于婚姻体制内的严肃性要求必然很高,通俗的说就是无论男女,国家机制保障每一个成年未婚男性公民都有权享有自己建立家庭体系的权利,无论强弱,公平竞争,自由选择。同时给予每一个成年未婚女性公民自主选择,自愿接受的权利。

    同样,法律也严肃的要求每一个公民在婚姻制度内必须遵守婚姻规则,严守婚姻制度下的婚姻游戏规则,否则,法律手段将是严惩违规者的强力工具。

    由此可见一个文明程度很高的社会,对于未婚男女的保护会非常理性。由于男女体质的不同,自然生命行为也会不同,国家体制对男女社会责任的要求也会不同,文明进步的社会往往对于女性要求非常理性化,在法制范围内更多的兼顾人类的自然法则与道德规范。

    因为人类的社会的文明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离不开自然规律,国家在制定的法律手段时,更能兼顾人类生命的自然规律。也就是兼顾占有者与被占有者自然法则的问题,人类中男性的占有欲是决定女性承受能力的根本原因,人们应该合理设置男女主体职责的范围,正确认识男女性别不同其主体职责也会不同。

    男性出于雄性的本能,占有女性是他的生理本能决定的,女性出于生殖的本能,接受雄性的精子是自然法则形成的,从而也就决定了男性给予的必要,与女性接受的必须。

    人类文明层度越高对于男性给予的必要与女性接受的必须的区分就越明确。成年男性在未婚状态下有自由选择女性的必要,成年女性在未婚状态下有自主接受男性的必须。成年已婚男性在婚姻存续期间有严守单独享有维一女性的必要,成年女性在婚姻存续期间有接受维一男性的必须。

    按照这一理论,成年未婚男性与成年未婚女性在自我意识下有权自由选择身体的给予权与拥有权,这一切受到来自公权力的保护,这就是当今世界婚姻制度的共同特征。

    同样的道理,女性出于自然规律的驱使,在接受男性性主张时是否有选择性。出于女性天性的本能,女性在接受男性的物质给予,与身体攻击时,女性是否有不加选择的接受的权力。

    在一个文明程度很高的社会里,当女性在天性驱使下接受了男性使用她的自身功能时,女性是否有权接受男性财物的给予。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接受男性的给予,在什么情况下不能接受男性钱财的给予。

    这是一个文明社会必须考量的游戏规则。

    出于女性自然天性的考量,女性应该在任何情况下都有接受男性给予财物的权力,这个权力应该受法律的保护,不受侵犯,不受意识形态的干扰。

    这项权力是自然法则给予女性必须的权力,不受社会体制的左右,不受意识形态的限制,不受男权意志的侵犯。这是任何一个文明进步的国家制定法律时必须高度重视的知识界面,更是上层建筑维系公平正义的准绳。

    从这一层面上讲,文明社会根本就不存在妓之女之词,一个健康的自然女性出于自然法则有权接受来自任何男性的给予,包括身体与财物给予,并且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如果说给予者是已婚男性,那么法律惩戒的必然是这个已婚男性,因为他失守对婚姻的承诺,违背了法律赋予他的职责,法律体系就必须给予其严惩,这个没有回旋余地。

    而对于这个自然女性,只要她自愿,在不影响他人生存的情况下,在一个自我封闭的环境中,她有权接受任何一个人的给予,这里不分男女,也包括女性的给予,这种给予形式包括财物与身体给予。

    在一个高度文明进步的社会,这一切应该受到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当今社会对于婚外情的曲解已经到了危及社会稳定的地步,新闻媒体到处充斥着婚姻女性殴虐第三者的画面,立法者也在曲解人类的天性本质,强行要求男女平等,在惩戒性行为犯规时,把女性置于男性同等的位置,这不是文明社会进步的表现,只一种倒退的现象,这一切不受意识形态的限制。越是文明进步的社会,越能考量人性的本质区别。

    殊不知真正应该惩戒的是背叛婚姻契约的男性,这个不守婚姻承诺的男人应该受到法律的严惩,任何组织与个人都无权侵犯女性的生命安全权,也就是所谓的人权。

    人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力,无论发生什么,任何组织与个人都无权随意侵犯他人的生命安全权。

    攻击者无论何种理由,都必须受到法律的严惩。

    这是一个文明社会保障人权的基石。

    哲学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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